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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出唔出「緊急法」?林鄭曖昧答案引發無限想像

  反修例示威鑊鑊新鮮、鑊鑊甘!不論示威者定警方嘅武力都大大升級,政府就一味只講話會整個對話平台出嚟,一時之間全港市民都睇唔到跟住可以點收科!就喺呢個時候,有報章專欄文章引述消息話,政府有諗過推「緊急法」做「治標」嘅特效藥!嘩!簡直係「核彈級」消息,皆因「緊急法」一出,有人認為某程度同戒嚴差唔多!所以Jenny同行家今朝都趁行會前追住林太問,充滿政治歷練嘅林太就冇正面答,不過佢嘅答案用詞可謂充滿玄機。

 

 

 

「緊急法」係特效藥?

 

  話說,今日就有報章專欄文章引述消息指,特區政府認為局勢惡化,警員或示威者唔知幾時會有嚴重傷亡,有需要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應對:「港府經過研判,認為透過現行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進行緊急立法是可行方法。」、「如果沒有其他可行方案,推出《緊急法》就成為政府期望先治標的特效藥」、「(引用「緊急法」)震撼性和心理衝擊相對較低,成為最可行的選項」。

 

  首先講講咩係《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先!條例入面就話:「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當中包括咗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出入口管制、財產處理同沒收;而且可以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等等。(詳情:《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講時講,之前都有傳過會用嘅《公安條例》第17條(E)去實施「分區戒嚴」,行使條例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禁止公眾聚集的權力,到時任何人參與推動、指導、組織或管理在違反本條所指的禁止下舉行或擬在違反本條所指的禁止下舉行的公眾聚集;或參與或參加,或煽惑他人參與或參加該公眾聚集,即屬犯罪。(詳情:《公安條例》第17條(E)

 

之前保安局澄清辟謠 今次特首答得曖昧

 

  嘩!嘩!嘩!就咁以內容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真係同「戒嚴」差唔多,同之前傳過會用嘅《公安條例》第17條(E)單單限制集會唔同,範圍更加廣闊,因為包括其他日常生活同經商範疇。

 

  嗱!上次一傳出「分區戒嚴」,保安局即刻出來澄清,話沿用現行機制外無其他計劃。今次傳出動「緊急法」林太個答法就曖昧好多!追問幾次之後林太都冇正面回應,淨係話話到今日為止,政府仍認為能夠處理現時紛爭,若果可以用「法治手段」止暴制亂,政府都有責任檢視,要依法辦事咁話!就係「法治手段」呢四個字令人有無限想像噃!所以都話林太喺官場打滾40幾年,絕唔係省油的燈啊!

 

  民主黨涂謹申(阿涂)就同Jenny講,如果出「緊急法」,唔准市民示威集會,等同宣布社會戒嚴,佢就唔信咁做可以令社會恢復平靜,出來個效果仲可能令「和理非」示威者同政府更加激烈對立,會好大反效果。就連林太嘅「好姐姐」葉劉淑儀都覺得,引用「緊急法」有風險啊!因為政府一向都知有呢條條例,如要用就應該考慮清楚實際出來會有咩效果喇!

 

  不過都有人覺得可以諗諗,就係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譚Sir)喇!因為佢覺得,社會目前要止暴制亂,如果法律上畀特首權力,而又可以幫到壓止暴力事件升級擴大,咁政府都可以考慮考慮!

 

 「緊急法」會唔會用?大家從林太果四個字有冇得到咩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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