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4
法庭判決與司法信心
我認識曾蔭權二十多年,對他的政策不見得完全認同,也知道他多多少少帶有「醒目仔」的性格,不為某些人所喜,但若說他涉貪,我卻從不相信。他為人正直,對規章條例熟悉,一般也十分小心。對一個人的人格判斷,我相信要經長期交往觀察才可作出,否則容易造成不公。今次陪審團並未能對他有無收受利益達至一致的看法,曾被定罪的只是舉證門檻低得多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最近兩宗法庭的裁決牽動了不少香港人的人。先說曾蔭權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對陪審團這個觀點,我頗為疑惑。曾付出了市價租金租住東海花園(幾年前我問過也住在東海花園的張五常,曾蔭權所付的是否市價?他說是),這需不需要在行會申報?我覺得這是一灰色地帶,設身處地去想,我若在同一處境,恐怕也不知申報是否必須。
按法例而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立法原意雖好,但有時容易矯枉過正。這次法庭雖事前對陪審團作合理的指引,但最後仍需靠投票去判斷曾是否有違誠信。但事實的真假往往與投票無甚關係。大約十年前,我有一位認識數十年,在電台擔任公職的朋友因為看不過眼所在機構的低效率,不完全按既定條例,處理一些雞毛蒜皮的事,中間卻絕無涉及個人利益,但在法庭倒也被定罪,幸得緩刑,整件事使我大開眼界,不能不問這條例是否過於嚴苛。
反觀,近年在扶貧委員會中,雖然人人都一早簽了保密協議,但洩密頻仍,對我們開會造成頗大不便,但倒未見有洩密者被檢控,這又是否另外的一種不公?
條例似有過嚴 小心矯枉過正
另一個更牽動人心的案件,應是七警案。若孤立地問七警打人是否過失並且違法,我相信答案是肯定的。若問兩年牢獄是否有根據,答案或許也是肯定的。但佔中及旺角暴動的涉案者不少仍未被檢控,就算有告上法庭,絕大多數也被輕判,不用坐牢。孤立地看這些判決,也許它們也有法理依據。但很多市民的困惑來自將兩種判決作比較︰為甚麼對執行任務維持治安時,被挑釁侮辱的警察嚴刑峻法,但對掟磚暴徒卻心存仁厚,輕輕放過,只判社會服務令之類的?每件案件法官多多少少都有酌情權,可以手輕可以手軟,法官中應該是以公正的作為原則,但市民得到的印象卻是某些人似乎得到系統性手軟的對待,有些人卻剛好相反,香港的司法當局有責任要作出交代。
李國能曾說過,法庭不但要判決公正,而且要被大眾感知其為公正,否則公義很難彰顯。現在的情況是有不少市民將兩類案件的判決作出比較後,認為反差太大,對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有點失去信心,這對香港的法治權威性無疑是有損害的,其嚴重後果不應低估。
我從來都反對對別人作出侮辱性的言詞,也厭惡粗口,更不認同對個別法官辱罵。但現實是,很多市民,包括警隊在內都有司法制度未能彰顯公義的觀感,這應如何處理?
法庭或許不會把不同案件的判決作比較,但律政司應該把所有與近年佔中與旺暴相關案件的裁決結果及其理據作一系統性的比較,並公諸於世,方便市民查閱。這或可挽回市民對司法制度的部分信心,但也有可能更顯露出某些判決的系統性不公平,若是如此,有關當局應想辦法改進,而不是要處罰市民。
判罪不能自辯 莫忽視背後危機
任何一個地方,倘若警察普遍地感到他們受不公平的對待,那麼整個社會都要面對嚴重的後果。劉進圖說法官不能被侮辱,因為他們沒法自辯,這種說法是對的,但同理,警察要服從啞忍的命令,一樣無法自辯,不引入辱警法便難以化解這問題。如果警察覺得忍無可忍,抱著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香港的治安會立現危機,受害的是整體市民,香港的執法、立法、司法當局不可對此後知後覺,光是下些指令要警隊變成聖人,恐怕有反效果。
話說回來,警隊也要警惕一事。我前些日子寫了幾篇有關美國社運主義者阿連斯基的反建制戰術,其核心要旨便是要激怒對手,使其失去冷靜作出錯誤判斷,從而向煽動群眾的人提供了攻擊的藉口。曾健超已被法庭判為侮辱警察,這其實符合阿達斯基的戰術。警察的回應最好是用更多的資源去搜證檢控這些人,而不是留下把柄。
轉載自: 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