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9
彭定康偷走了行政主導,教育局睇漏了三權分立
現在所謂引起爭議的「三權分立」,主要問題在於教育局多年以來在教科書審批上,完全漠視小學高年級常識科,和初中社會科所提及關於香港政制部分,沒有把「香港從來都是三權分立」這些錯誤訊息刪除,就是因為20多年來都沒有做,今天突然去做,就顯得突兀。
再加上這只是一件教科書事件,由教育局局長楊潤雄解釋便可,怎知特首撲出來前後三次解畫,但又節外生枝,涉及行政長官權力,愈描愈複雜,令整件事變得更加糾纏不清。
又是沒有政治智慧的表現。
為甚麼說香港不是三權分立?
我們先看基本法起草過程的歷史,基本法於1986年起草,至1990年定稿。這段時期,英女王二世訪問中國,揭開了中英蜜月期的序幕;所以在整個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其政治體系是參照當時港英政府年代的政治體制。
當時立法局主席是港督,議員沒有民選成分議員,只有官守議員和非官守議員;官守議員是政府高層,而且佔大多數,非官守議員是由港督委任,因此立法局內任何政府議案,都一定獲得通過。由此證明香港政制是行政主導,因為行政立法大權集於港督一身。
當基本法於1990年定稿以後,到1991年才有第一屆立法局直選議席,這改變了立法會性質。
到1992年,彭定康出任末代港督,他刻意帶來一些根本性的改變。在1993年退任立法局主席,施偉賢資歷最深,成立法局主席,彭定康這一招是暗渡陳倉,把立法局的主動權由港督手中,轉去了議員身上。他在1995年更取消官守議員制度,完全放棄行政機關的主導權,於是行政機關在立法局完全沒有了實質的支持。
這就是為甚麼以前說港英政府是行政主導了!
這亦是1997以後,特區政府不但不是行政主導,甚至連一些基本政策都推行不到、舉步維艱的根本性理由了。
忽略了這段歷史、這點改變,就不明白今天還討論甚麼三權分立的理由了。
其實香港雖然沒有三權分立,但卻具有三權分立的神釆。
即使港澳辦聲明,既不否認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置和三機構各司其職,也不否認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制衡關係,更不否認司法獨立。
不過,許多人刻意混淆視聽,仍然鼓吹三權分立論調,潛台詞是擴大立法會權力和司法權,貶低特首和特區政府的管治權威,抵制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從而把香港變成一個脫離中央管治的獨立政治實體。
行政主導與司法獨立並非對立關係,也非只有搞三權分立才有司法獨立。事實上,香港政治體制在回歸前後都是行政主導,而不是三權分立,現時的討論不能以司法獨立之名擴大司法權,架空行政主導體制。
「三權分立」是個翻譯,英文是Separation of Powers,中文「分立」意思會令人誤會是互相排斥、各自為政。Separation of Powers是17世紀的英國哲學家John Locke提出的政治理念,目的是制約君主權力。法國思想家Montesquieu則認為避免權力集中,故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應該分開。
但即使行普通法的英國,政制發展也不是「三權分立」。英國行議會制度Parliamentary Supremacy,內閣成員由國會多數黨(執政黨)議員組成,首相乃多數黨(執政黨)的黨魁,故行政和立法權力可透過內閣的緊密配合而推行。
英國憲制成功,不因為「三權分立」,而是行政立法一手抓。
美國雖把「三權分立」精神寫入憲法,總統與參眾兩院亦透過不同選舉產生,最高法院亦獨立,但委任法官卻要總統提名及國會批准,因而三者相互制衡。不過,美國最高法院權力大,具立法權,可改寫法律。
美國總統權力其實十分大,就以特朗普為例,他不斷繞過參眾兩院,以簽署行政命令去推行政策。
港人一直所謂推崇西方英美政制,其實也不是「傳說」中的「三權分立」,為甚麼今天一定要在香港講甚麼「三權分立」呢?
香港政制上,根本就是具有三權分立的色彩;例如司法方面,香港一直享有司法獨立,終審法院甚至可以修改法例;例如容許變性人結婚,等於修改了《婚姻條例》,司法與立法界線,具灰色地帶。
既然基本法沒有寫明香港是三權分立,如果任何教科書以三權分立說明香港政制的話,就是錯。這是十分簡單的道理。只要有人不按本子辦事,混淆視聽,這是做的人有心要做的事,問題則在於教育局在過去20多年來沒有認真執行職責。
今天若要撥亂反正,首先就要認錯,承認自己過去沒有把關,而特首又何須出來解釋,就交由楊潤雄認錯就是。
至於挑動爭議的背後理由,就是要破壞香港政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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