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版權法修訂 美科企首當其衝
歐洲再向美國科網企業開刀,歐洲議會通過備受爭議的網絡版權法修訂,加強監管網絡,要求Facebook(fb)和Google等平台為用戶上傳內容負責,並向版權持有人付款。
歐洲加強監管網絡,要求Facebook(fb)和Google(圖)等為用戶上傳內容負責並向版權持有人付款。 (CNS資料圖片)
繼反壟斷之後,新版權法勢必令美國科網企業在歐洲經營更困難,並成為歐盟提款機。
法案周二(26日)以348票贊成、274票反對,獲得通過,下月會交歐洲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寫入條文生效,歐盟成員國須在兩年內執行。
Google稱難執行 或停歐服務
但法案當中兩項條文存在重大爭議,包括第11條,要求平台網站就採用版權內容,向報館或電視台等出版機構付款,俗稱「連結稅」(link tax)。
這意味,Google News等平台採用版權內容時,需要向傳媒付款,有望為近年經營極度困難的傳媒帶來額外收入。
音樂人及出版商等普遍支持立法,指所創作內容經常遭YouTube及Instagram等侵權,有必要阻止這類跨國巨企免費取用他人工作成果。Google強烈反對稱條例極為難以執行,可能令公司被迫停止在歐洲的服務。
另一爭議在第13條,條文要求網絡平台對內容負責,確保沒有侵權,包括由用戶上載的部分,否則公司可能受罰。這亦是較多歐洲民眾反對的部分。
這類網絡平台的用戶數以萬計,而Facebook用戶更逾20億,要對用戶各項上載內容仔細審查,實在是天方夜譚。平台為求自保,勢必嚴限用戶上傳內容,損害言論自由。(詳見另文--二次創作獲豁免 惡搞定義含糊難釋疑)
在極端例子,即使晚上到巴黎艾菲爾鐵塔拍照「打卡」,一旦上載社交網站,便可能犯法。
鐵塔本身的版權雖已對公眾開放,但當晚上亮起燈飾,便被視為不同的藝術裝置,版權另有所屬。理論上,民眾上載鐵塔夜景照之前,須先獲鐵塔營運商授權。
即使營運商之前表明不涉商業用途便毋須獲授權,如今社交網站模糊了商業與私人界綫,多人追隨的網上意見領袖(KOL),發帖被視為商業行為或產生潛在風險。
摘錄自香港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