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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2016

撤回《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何利弊?

  • 湯家驊

    湯家驊

    湯家驊,QCSC,資深大律師,前任立法會議員(新界東)。湯家驊現時為智庫組織民主思路的召集人。他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喜歡哥爾夫球、喜歡歷史、喜歡宋詞。

    煮酒論政

  關心特區政治的人皆會留意到行政立法關係見底,議會癱瘓,已到了完全不可接受的地步;特別是最近《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之爭,更是令人哭笑不得。哭笑不得是因為議員不分是非黑白,漠視社會整體利益,但求討好社會個別群體,忽略了議員的基本責任。更令人氣憤的是,爭論點竟是圍繞著一個虛擬議題:修訂草案會「扼殺言論、表達自由」。

 

  到了這地步,政府可以做甚麼?政客可以漠視整體利益,只顧自己選票得失,作為政府則必須放眼全盤,不能容許個別議題令所有審議立法工作完全停頓;看來特區政府只有兩個選擇:一、屈服於泛民修訂要求之下;二、撤回修訂草案。儘管泛民提出的修訂意義不大,但我仍認為特區政府不能屈服於拉布,否則議會只會變為由拉布主導,完全失去立法功能,公信力亦蕩然無存。那麼餘下的選擇,只有撤回修法草案。

 

  大家不妨仔細想想,撤回草案有何利弊。首先, 現行的《版權條例》在法律上大致對版權持有人已有相當程度的保護。現行法例第二十二條已清楚規定製作或發放任何版權作品之「改編本」均為侵權行為,須負上刑責。因此,現行法例已全面涵蓋所謂「二次創作」行為。《版權條例》第二十三條更進一步規定複製任何影片、電視廣播或節目部分的任何影像和照片已屬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包括「藉電子方法把作品儲存於任何媒體」。第二十九條更明確規定任何製作「改編本」,包括改編戲劇、和樂曲編排或編譜,均為侵權行為。只要特區政府依例執法,應該可以把大部分不可接受的「二次創作者」繩之於法。至於版權持有人希望法例規範串連下載,在現時法例下管有電子複製品已屬違法,加上亦有先例引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便是沒有清楚條文規範串連下載,版權持有人亦已有相當程度的保障。香港唯一需面對的,是違反國際版權公約之惡名,亦可能被美國列為不尊重版權之地域,但相對而言,若能令議會運作正常化,這只可算是港人必須付上的代價。

 

  現有條例對「二次創作者」亦已有相當程度的保障。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清楚列明二次創作侵權行為必須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程度」才會被檢控。當然,法例並沒有言明甚麼程度才會構成刑事行為,這亦是為何要修例弄清刑責界線之原因。但既然「二次創作者」不想有、亦不接受清晰豁免條文,那只好每次檢控均由法庭決定該等行為是否涉及刑事行為。「二次創作者」既然不接受豁免,寧願以身試法,也不能怪責任何人。

 

  這當然不是一個理想的解決方法。最重要的是,這是一個非理性的解決方法。但既然議會已到了一個盲不講理的地步,那非理性的解決總比沒法解決來得比較容易接受。因為拉布的議員始終也是選民選出來的。我們不尊重這些議員,也須尊重他們背後的選民。選民若要選出一些不講道理的政客,也是選民的權利和選擇,這正是民主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我們只可以盼望下一回選舉,選民會有更理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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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成發表於 2016-2-5 08:31 AM via mobile
  • #10
  • 湯生 請問怎樣罷免一個時常不出席的議員?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ctang8發表於 2016-1-29 10:10 AM
  • #9
  • I agree that the bill is not perfect. But HK really needs to tidy up i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o don't shelf the law but postpone it for some fine ammendments to describe what level of damages need to be pro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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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吡吡發表於 2016-1-28 07:31 PM
  • #7
  • 尊親好易變便便,
    唔尊又導你唔到,
    知之知你不知之,
    不知點知你唔知.............囉!

  • 引用 #6 盟主牌 發表於 2016-1-28 04:50 PM

    回覆 吡吡 智者會受大狀的文筆引導而不自知 反之,,愚者不知大狀噏也,不受迷惑 孰智孰愚,各隨尊便 ...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盟主牌發表於 2016-1-28 04:50 PM
  • #6
  • 回覆 #4 吡吡


    智者會受大狀的文筆引導而不自知
    反之,,愚者不知大狀噏也,不受迷惑
    孰智孰愚,各隨尊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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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吡吡發表於 2016-1-28 03:20 PM
  • #4
  • 湯家驊先生文章次次都有睇頭,只欠明確主場難討好邊方,實情佢至係最理智民主人士,香港要成熟多起碼廿年,至配得起佢啲理性,唔怪得盟主牌你理解唔到佢架!

  • 引用 #2 盟主牌 發表於 2016-1-28 12:40 PM

    噏也呀!論調怪怪的。垃圾也是人揀的 請勿怪垃圾,怪就怪人吧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昨日的我發表於 2016-1-28 03:10 PM
  • #3
  • 很多泛民議員根本連版權條例修訂是甚麼都未知,就一味反對,進行拉布,以少數騎劫多數,竟然還自稱是「民主」,還看全球只有香港有這種指鹿為馬的「人民代表」。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盟主牌發表於 2016-1-28 12:40 PM
  • #2
  • 噏也呀!論調怪怪的。垃圾也是人揀的
    請勿怪垃圾,怪就怪人吧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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