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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2023Text: Bosco Hong

於畫作旁貼上貼紙就等於建立了承諾?藝術博覽、畫廊常見的口頭約定具法律效力嗎?

  在藝術博覽會上經常見到畫作前有一個小半圓形貼紙,代表作品已被預訂(Reserved)。但所謂預訂,很多都是口頭約定。在此情況,這種口頭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畫廊將相關作品出售,又是否違反了合約精神?

 

法律原則

 

  一個具法律效力的合約有六大元素:

 

(1)要約Offer

(2)接受要約Acceptance

(3)給予對方的利益Consideration

(4)建立法律關係的傾向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hip

(5)訂立合的權力或能力Capacity

(6)確定性Certainty

 

  在Routledge v Grant 一案中,被告表明給予原告六個星期時間考慮是否接受該要約。不過在這段時間,被告改變想法,收回原本提出的要約。事情鬧上法庭,法院裁定該承諾並沒有法律效力。

 

何謂「給予對方的利益」?

 

  一個承諾是否具法律效力,視乎承諾當中有否利益存在,而那個利益必須有相關價值。某天你打算在超級市場購買價值 20 元的薯片。在你高興地拿著貨物付費,收銀欣然給予收據那刻,就是合約訂立的時候。在法律角度上,作為要約方的你請求超級市場以20元出售薯片 (Offer),超級市場在收銀處接受你的請求(Acceptance),當你付款指定金額,超級市場便會接受交易。交易中的 20 元和薯片,就是各自給予對方的利益(Consideration)。

 

  不過如果作為父親的你答應子女在新年期間包一封超級大利是,子女聽畢後非常期待。到新年時,你左右而言他,總是不肯封大利是,子女甚感生氣,故此希望提出法律訴訟,要求父親履行承諾。先不管其他因素,單是「給予對方的利益」這個層面已無法達到。除非在作出承諾其間,子女放下 1 元給父親作為新年給予大利事的條件,或許在法庭才可有爭議空間。

 

  在藝術博覽會中,畫廊見你相熟,你又誠意拳拳想購藏一幅作品,便答應給你幾天考慮。這種承諾,在法律角度上並沒有意義,因為合約並不存在,畫廊可隨時反口,然後約作品賣給別人而不需負上任何民事責任,純粹有道德責任:可能因此得失客人。當然如果落了訂金,即使只是 1 元,事情就不一樣了。

 

  此文非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協助,請聯絡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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