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6
婚後定居澳洲 應在那辦離婚手續?
有讀者詢問如果在香港註冊結婚,分居已超過兩年,但現居澳洲,能否通過其他方法在港辦理離婚手續,而無需親自回港提交離婚呈請書?
要決定應該在那裏辦理離婚手續,要考慮幾個因素。首先,是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即擬提出申請的地方是否有權處理該離婚呈請。
根據現行法例,法院就以下情況具有司法管轄權:
(一)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二)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三)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所以,如夫妻均已遷居海外,不符合上述的第(一)及(二)項,除非能夠證明與香港有密切聯繫,否則就算當日在香港註冊結婚,法院亦有可能不受理該宗申請。至於上述第(三)項,法庭會考慮的,是其中一方與香港是否有聯繫。如有的話,該聯繫是否足夠讓香港的法庭受理該離婚呈請及最終解除婚約。至於甚麼是密切聯繫,要就個別例子的情況考慮。
方便的訴訟地
除了司法管轄權,另外要考慮的就是那裏是較方便的訴訟地。如上述讀者的情況,要視乎大部分的家庭財產究竟在那裏,是動產(現金、銀行戶口、股票等等)或是不動產(即房產)?因為就算香港的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如要處理的財產都在澳洲,對方又不合作的話,將來就算取得法庭的命令也要拿去澳洲的法庭執行,則可能在澳洲呈請離婚會比較適合。
另外,如就財產或贍養費有爭拗,夫妻亦要不時到法庭應訊。所以,筆者建議讀者應該先向澳洲當地的律師諮詢,看看是否在當地辦理離婚手續會更合適。
香港的律師行代辦是否可行?
讀者沒有提及有沒有小孩。假設沒有,又沒有贍養費的問題或無財產需要分配,對方又配合及香港有司法管轄權的話,則理論上可以在香港的法院辦理離婚手續。但筆者認為讀者至少也要回港一次與律師親身會面,簽妥申請離婚的文件後,可以先回澳洲,其他的文件稍後可以安排在澳洲簽署。原因是律師有責任確保指示來自當事人本身,所以筆者的一貫做法是需要與當事人親身會面。除非客人在澳洲已委任律師行與香港的律師行接觸,那麼香港的律師可以根據澳洲的律師指示處理離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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