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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政府保送做大律師(上)

 

   最近有一則新聞,衛生署指有需要栽培法律專家,所以保送一名助理署長級女醫生接受實習大律師的訓練,期間仍然獲政府支付全部百多萬元的薪金。坊間大感嘩然,引起了一陣熱烈的討論。


  其實筆者於大學修讀法律期間,亦見過不少同學是公務員。有的是現職警察,亦有來自政府其他不同部門,如法律援助署。聽聞有些是部門保送進修,亦有一些是舊制公務員,儲了180天的有薪假期,可以全年放假到大學上課,期間照樣收取薪金。


  至於保送進修是否連學費也由部門支付,就不得而知。但是後者只是利用自己多年儲下來的假期而已,其他人聽了通常的反應,都是驚嘆做政府工可以儲這麼多假期,跟私人公司大多數要求員工年年「清假」,又或者未用完的假期會遭取消的做法大相逕庭。


律師分幾多種?


  法律系學生完成最後一年的「法律證書課程」後,可以選擇當「事務律師」 (Solicitor) 或者「訟務律師」(Barrister) 。以前很多人都會稱「訟務律師」為「大律師」或「大狀」,但由於多了一個「大」字,好像「訟務律師」比「事務律師」高級或厲害,所以後來就將名字統一稱呼為「事務律師」及「訟務律師」。不過,縱使筆者多次向朋友解釋本人是「事務律師」,不是「訟務律師」,但有些人仍然會稱筆者為「何大狀」。雖然並不正確,但亦沒有再糾正他們了。


「事務律師」


  「事務律師」主要是在律師行工作。香港的律師行現在都是以「獨資」或「合夥」的形式經營,其實與一般公司運作一樣,都是有老闆、員工及其他輔助員工,好像秘書、法律文員及做庶務工作的人。合夥形式的老闆會被稱為「合夥人」,其他律師則會稱為「顧問」(Consultant)或「助理律師」(Assistant Solicitor 或者Associate )。


  「助理律師」是全職受薪的,而「顧問」則通常是按每宗案件或交易的律師費與律師行分拆利潤。行內曾經討論過律師行可以用有限公司的形式經營,但至今仍未有定案。


  筆者試過被人問,「助理律師」究竟是不是「律師」?答案當然「是」,因為助理律師並不是律師的助理。為免引起誤會,筆者通常都會向行外人稱自己的稱銜為Associate,而中文就稱為「律師」。


  除了在律師行工作,亦有一些律師在政府機構工作或在私人公司做「法律顧問」(in-house Counsel)。一些較大的公司都有自己的法律部門,但若然有較複雜的法律問題的話,都會委託律師行代為處理。


  筆者將會在下一期解釋何謂「訟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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