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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

人大常委會決定是甚麼東西?

  人大常委會於去年8月31日就特區政改問題作出決定後,泛民主派一直堅持「推翻831決定,重啟政改五步曲」。究竟這訴求在憲制上和政治上有甚麼實質意義?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憲制上、政治上是否可以推翻?有否需要推翻?

 

  眾所周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人民大會的常設機關便是人大常委會。國家憲法第58條規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有「行使國家立法權」的職能;國家憲法第67條規定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包括:一、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應由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任何國家的每屆議會皆可說是至高無尚。一般而言,議會更有權推翻、廢除,或修改上屆議會的決定。相信人大常委會也不例外。更重要的是,在人大常委會本身制定的政改五步曲下,所有人大常委會的政改決定,均是在特區政府提交政改報告後,因應報告中展示的特區當前情況而作出。例如,我們可以看見2005的人大常委會決定,乃建基於當時特首曾蔭權提出的以增設民選區議員作為政改主幹建議。但05年政改被否決後,09年的人大常委會決定卻並沒有堅持以零五年的人大常委會決定作為政改框架。相反,10年最終獲通過的政改方案事實上亦超越了05年和10年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

 

  由此可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因應特區政府報告和實際情況需要而作出;因此,理論上,若特區政府提出新報告,人大常委會有其憲制上的責任就新報告作出符合當時特區實際情況之決定。這不是會否推翻,或修改的問題,而是會否作出新決定的問題。

 

  人大常委會於去年8月31日所作出的決定雖說是否決了任何真普選方案,但大家可從李飛就該決定的說明看出主要考慮是甚麼。李飛在說明中有這樣的一段話:「回歸17年來,香港社會仍然有少數人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缺乏正確認識,不遵守香港《基本法》,不認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管治權,在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香港社會存在較大爭議,少數人甚至提出違反《基本法》的主張,公然煽動違法行為。」由此可見,831決定是建基於「少數人」以佔中運動推動中央認為違反《基本法》的「公民提名」提名方法而作出。因此,若特區繼續堅持以「違法行為」爭取「公民提名」,則很難看見人大常委會可被說服就特區政改問題作出新決定。

 

  相反,831政改方案遭否決後,下屆政府無論在憲制上、政治上或社會需要上,均必須提出新一輪政改建議;到時人大常委會亦必須全盤重估特區的政治新形勢,再作新決定。從這角度來看,否決了831政改方案便能直接引至831決定失去憲制實效;因此,確實不需要「推翻」831決定。831決定失去效能後,新一輪政改五步曲亦必然隨著特區政府換屆而因應政治需要重新啟動。由此可見,「推翻831決定,重啟政改五步曲」這口號在泛民主派誓將否決政改方案而言,實在沒有太大的意義。

 

  更值得我們深思的是,「推翻831決定」這口號可被解讀為不接受國家憲制秩序和人大常委會的最高權力職能,以至不接受《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既然在否決政改方案後,831決定已失去了其政改意義,為何我們要給中央一個否定政制向前走的借口?這對重新建立互信有甚麼幫助?我們的民主派麼時候才懂得政治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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