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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5

美日菲合演的南海仲裁鬧劇

  設在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裁定中國(當時為中華民國)在1947年設定的南海十一段線(後改為九段線)無效,中國政府認為整件事是一個美日在背後搞鬼的鬧劇,這說法並無誇張。

 

中國在南沙的活動記載可以追溯至秦漢時期,合乎真正的先佔原則。

 

  我大學時參加過一個「保沙運動」,一直對南海諸島問題十分留意,也曾得一些考古學家及歷史學家指點,考證過不少有關南海諸島的歷史地理沿革。要明白這次的「裁決」為何荒謬絕倫,要了解一下這個海牙「法院」的角色與整個仲裁的過程,並要知道我們老祖宗開發南海諸島的歷史。

 

菲混淆歷史 中國主權自古已有

 

  首先,「常設仲裁法院」常被人混淆為聯合國根據其憲章設立的「國際法庭」,二者雖都是租用位於海牙的和平宮,互為鄰居,但卻是截然不同的機構。前者成立於1899年,但其實並不是一個法庭,而是一個提供仲裁服務的秘書處,申請仲裁的國家或機構或個人,若肯付出經費,經批准後可在121個成員國過去所提出的仲裁員名單中(每成員國最多可提名4人)選取幾名仲裁員,為某爭議作出仲裁。聯合國的「國際法庭」則是聯合國六大常設機構之一,是真正的法庭,80年代美國在尼加拉瓜水域中埋下水雷封鎖該國,便是被聯合國的「國際法庭」判決為違法,要美國賠償,但美國不肯。同時,在「國際法庭」的官方網站中,可以見到它有段解說,與「常設仲裁法院」劃清界線。

 

  「國際法庭」的判決代表著聯合國相關機構的觀點,按理會較為嚴格,「常設仲裁法院」可不一定。按照其規則,仲裁的雙方(或多方),要大家都同意把爭議交付到這個其實是一個秘書處的組織,各自選取仲裁員,交出費用,並且要先商定各種實際事項及程序,才可進行。我一直奇怪,為何這次仲裁的庭長竟是顯然有利益衝突的日本右翼鷹派人物柳井俊二,此君為安倍晉三搞自衞權修憲的一個委員會的委員長,如何可以當庭長?但既然中國一早便表明不會參與這仲裁,所以仲裁員自會是菲律賓單方面所選定,找柳井俊二此等人物來提供「服務」,也不是甚麼奇怪的事了。缺少了中方的參與,仲裁仍然進行,不能不說是越權行為。其程序的訂定,也是任由菲方決定,結果當可預知。有人認為中方不參與十分吃虧,但其實只要細想一下,中國的確絕不應參加。假如有人突然跑來說你銀行戶口中的存款是他的,要求找個機構來仲裁一下,你會否答應?

 

日充當傀儡 為美重返亞洲鋪路

 

  裁決顯然是十分荒謬的。以駐有台灣軍隊的太平島為例,裁決不認為這是一個天然島,只是島礁,所以沒有200海里的經濟領海權。但其實遠在1770年,廣東人羅方伯已有開發南沙,並在太平島建大伯公廟以紀念之。1933年4月,法國派兩艘戰艦到丹伯特島(南威島),卻見早有華人在那裏居住,到太平島時,又見奉祀神人之像,乃華人之物,到中業島,卻發現島民與海南島一直有貿易。

 

  馬英九早前到太平島時,不但有日供65公噸的天然淡水,並有茂密植物及樹齡數百載的喬木。至於中國經營南海諸島的歷史記載,可上溯至夏商時期,在宋明以後記載更多,這些海島絕非無主之地(詳見拙作「為甚麼中國對南海諸島擁有全權?」載於拙著《中國與世界經濟大變局》(2012年版)。

 

  至於菲律賓,其行徑仿如渾水摸魚。1935年菲的憲法將其領土限制在1898年〈巴黎和約〉的規定下,不可能包括南沙群島,1971年菲修改憲法的程序,為侵佔南沙鋪路,其後把大部分南沙島礁及海域劃入「卡拉延區域,宣稱為菲律賓所擁有,但因其無甚理據,惟有稱這些島及島礁是1947至1950年菲律賓人托馬斯。克洛馬所發現,根據國際法的先佔原則,菲可擁有這些「無主地」。海牙的仲裁庭說華人在這些島嶼上都是過渡性的,與歷史事實不符,但卻是與菲「無主地」的胡說一脈相承。

 

  若論其大背景,今次「裁決」顯然是美日在胡搞,為美國回亞太區開路。但南海諸島涉及中國的核心權利,絕不可有絲毫讓步。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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