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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推動共享經濟需要政府高瞻遠矚

  警方在去年進行的打擊Uber行動中拘捕多名司機,早前,法庭裁決其中28名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3800至4500元不等,而涉案車輛的牌照亦會被暫時吊銷3個月,引起社會討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任何車輛用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必須獲運輸署批准,取得相關出租汽車許可證才可載客取酬。

 

  Uber司機被拘捕的事件顯示這類型網絡召車服務在法律上存在灰色地帶,法例追不上科技的變化,導致現行的監管制度未能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法官在判辭中指出,公共政策須顧及重大的科技突破。法律應因時制宜,才能在更好地保障社會大眾的同時,不會扼殺創新科技和新興行業的發展,讓市場也有機會升級轉型。

 

  諷刺的是投資推廣署在2014年協助Uber進入香港市場,並曾一度在其網站上撰文以「成功案例」介紹Uber,形容其通過流動應用程式連接乘客和司機,令城市更安全和四通八達,為乘客提供更多交通選擇,為司機帶來更多機會。然而,這次Uber司機被定罪揭示政府在引入新經濟模式前未有作周全考慮,缺乏對不同持份者的需要和意見,以及共享經濟盈利模式的法律適用性的評估,造成現時騎虎難下的局面。

 

  有人認為,網約車服務只不過打著共享經濟的名銜,實際上不少是職業司機全職載客取酬而非車輛共乘,是否屬於共享經濟中閒置資源的運用還值得商榷。而事實上,Uber在世界不少地區,包括意大利、比利時、法國和德國等歐盟國家都遭到當地政府的強硬規管,甚至抵制。歐洲聯盟法院去年12月裁定Uber屬於一般交通服務供應商,而不僅僅是一個科技應用軟件,因此,應與傳統出租車行業一樣受歐盟交通運輸法例規管,在部分地區可能要按當地交通法規申請的士營運牌照。

 

  新加坡則採取較寬鬆的處理手法,只要求司機通過背景及健康審查,取得私人出租車司機職業執照(Private Hire Car Driver Vocational License)並具備兩年駕駛經驗,再修讀10小時的課程便可合法載客取酬,同時,司機會受扣分機制規管,違規行為將被記錄在案。

 

  澳洲雖然容許Uber及其他共享汽車服務在境內合法營運,但政府會透過向這些營運者和徵收稅項來補貼現有出租車牌照業者,每次載客需繳交澳幣2元的稅款,希望能夠營造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內地亦在2016年確立網約車服務平台的合法性,並出台一系列針對互聯網預約出租車的經營辦法規定,包括要求網約車平台公司登記和註冊,而司機也要有至少3年以上的駕駛經驗,以及持有相關網約車駕駛員證,其車輛需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網召車公司也要將營運數據上載至行業監管平台,由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定期測評。除此之外,中央政府也鼓勵傳統的士行業建立完整的評價資訊系統,並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無現金支付方式等升級轉型。

 

  各地的例子反映了我們要推動新經濟產業發展時,一定要有全盤周詳計劃,香港政府是時候行動起來,盡快檢討現行法例對有關共享經濟的商業運作模式,並建立一套與時並進的監管制度,包括為網約車平台、車輛及司機訂立清楚明確的管制要求,要求他們符合規定才發出營運許可證,為乘客提供更大保障。

 

  有意見反映現時Uber司機不需付錢購置牌照即可自行載客獲利,經營成本十分低,損害了車主與司機的利益和生計,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政府不應忽視新事物為既有傳統行業帶來的衝擊,與其一刀切禁止或全面開放網約車服務,政府應以循序漸進的方式管理和規範這個新興產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

 

  無論如何,Uber事件的確帶出現時的士服務的不足,因此,政府有必要採取適切措施,與的士業界商討和共同制訂服務標準及指引,協助傳統的士業轉型升級,並利用科技改善的士服務營運效率和質素,提升的士的整體服務水平,協助業界長遠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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