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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支聯會」原來是「外國代理人」!

  突然之間,教協之後是民陣,民陣之後是支聯會,還有12港人案曝出的驚天大秘密。原來黑暴前後,香港真的內外交困,境外勢力插手的講法,不是捕風捉影,而是實實在在。

 

  早已說過,北京既然下決心解決香港問題,絕對不會拖拖拉拉,肯定是犂庭掃穴,一舖清了反對派的袋。但不相信的人多的是,認為北京都只是出出口術,不敢動真格;他們相信北京會怯於美國壓力,而不敢有所作為。

 

  結果是北京出手,一手接一手,而且又是逐個擊破,連叫救命的機會也沒有。

 

  由於12港人案仍在審理,留待更多資料曝光時再評論。今天集中在警方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香港警方首次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去信在囚何俊仁和李卓人,以及鄒幸形和陶君行等約10名「支聯會」董事或幹事,表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要求有關人等在兩星期內向警方提交有關資料。


 

李卓人 (資料圖片)

 

  這可是極度危險的事,若指控成立,差不多大部分支聯會常委都有機會出事。即使「支聯會」宣布解散,資料仍要提交,否則即屬違法;如果沒按規定交資料,經定罪可罰款10萬元和監禁6個月。

 

  警方要求提供的資料清晰,有名有姓、有日期有事有幹,屬有備而來:包括「支聯會」董事,常委及員工資料,2014年至今會議記錄,收入支出與多方的活動資料,包括「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民主中國陣線」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助理Mark Simon等,鄒幸彤今年2月收過Asia Democracy Network 3000元,亦被要求提供原因及用途。

 

  支援愛國民主運動,已經十分敏感,若清清楚楚堅持這個原則,還可以勉強說得過去;但綱領由「追究六四責任」變成「結束一黨專政」,就是井水犯了河水,踰越底綫了。而過去社會大眾集中議論的都是支聯會這些綱領,當《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這綱領肯定違法。

 

  去年當《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即六四前夕,已在多番指出支聯會唯一出路是解散。但主要負責人不但沒有政治智慧,今年還要在警方反對維園集會時,玩「維園流水」集會和「全港遍地開花」集會,更凸顯他們的愚蠢和無知。

 

  正如前述,支聯會做的事已經十分敏感,搞遊行集會、辦講座搞展覽、開紀念館等尚可以稱之為合理;若支聯會本身和其骨幹成員長期和外國政治組織有聯繫,在《港區國安法》沒實施前,已經水洗都唔清;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就差不多是死罪。

 

  現在警方首次運用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五的權力,針對境外代理人。附表五第三條列明警務處處長可向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作出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向警務處處長提供資料。

 

  對於何謂外國政治性組織代理人的法律定義,附件五第二條有明確定義,1.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2.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而台灣代理人自然是指台灣當局和台灣政治性組織。

 

  看來警方認定了部分支聯會成員符合「外國或台灣代理人」的法律定義。例如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2012年至2018年,出任與「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關係密切的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的執委和公司董事。她又在於2016年4月獲安排到印度出席,又是受NED資助的「公民力量」舉辦的「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與支持藏獨的達賴喇嘛會面。又在2017年4月和周永康、梁頌恆、游蕙禎等到台灣出席由台獨和藏獨組織舉辦的「西藏台灣人權連線活動」。

 

  例如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在《港區國安法》頒佈實施翌日,以視像方式參與美國國會聽證會,要求美國干預香港事務。該聽證會是由美國國會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召開,正審議美國的《香港自治法》。又從網上文件中,涉嫌他擔任秘書長的職工盟,自1994年始,每年都向NED旗下的「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申請資助,金額約1300萬港元。

 

  國際交流和與外部及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可說是一綫之差;若涉及金錢資助,則如剛才所說「水洗都唔清」了。支聯會當年承載了萬千港人的期盼,但主事人過了頭,騎劫了支聯會,做了不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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