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6/2020
國安法執行警員 須查品格驗忠誠 當局稱難全依普通法
【晴報專訊】政府早前稱港區國安法頒布後即時生效,須先作準備。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稱,警隊研究成立的專責執法隊伍,成員須通過品格審查,符合對港忠誠等三大條件;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則指,要求法例行文完全依照普通法是不切實際,又認為設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大律師公會反駁,若不表明以普通法原則處理條文,恐有隱憂。
李家超
李家超接受傳媒訪問時稱,警隊專責隊伍需有很強分析及洞察力,亦要接受品格審查,了解其對香港的忠誠度、對國安法的看法和理念是否跟當局一致,且要遵守保密規則。他又稱澳門已立法多年,可考慮參考當地設國家安全委員會,直接向特首滙報,但最終要視乎香港實際情況。
倘港設國安機構 李家超:會尊重
李續稱,是否在港設國安機構應由中央按需要決定,自己會尊重,強調國家安全只有「國家標準」,而內地搜集情報較本港優勝,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經驗,香港始終不及內地機關。
鄭若驊
另大律師公會早前建議,港區國安法條文及其解釋都需按普通法原則處理,且應設日落條款,在《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後終止。鄭若驊昨在網誌不點名回應,稱中國有成文法及普通法兩套制度,而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要求條文全依香港普通法行文是「不合理、不切實際」,但同意須清晰和明確。
鄭若驊:加入日落條款 多此一舉
鄭稱,全國人大常委可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作增減,故設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她又稱國安法是從國家層面提出法律框架和執行機制的全國性法律,在港通過的法律僅從特區層面解決危害國安問題,不一定足以處理影響全國14億人的國安事宜。
但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反駁,內地成文法對國家安全的理解及詮釋與普通法不同,若不表明以普通法原則,恐有隱憂;而當局表明因未能自行就23條立法才立國安法,23條立法後香港將有兩條重複條文,故設日落條款有必要,鄭應解釋為何是多此一舉。身兼行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現階段討論加入日落條款是不切實際,但期望條文盡可能貼近普通法。
參選人反對立法 陳文敏指不應被DQ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昨稱,港區國安法涵蓋顛覆及分裂國家屬嚴重罪行,只有牽涉或鼓吹武力的行為,且程度足以達至分裂國家才能入罪,否則只是治安問題;而舉辦六四燭光晚會等和平集會,參加者喊「推翻一黨專政」口號,不應構成顛覆或分裂國家;又不認同若有立法會議員或參選人反對立法就應被DQ。
另原定昨舉行的「罷工、罷課公投」順延至本周六(20日)。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在網誌撰文,譴責所謂「公投」損害港人利益,批評有公務員工會號召參與,指政府絕不會坐視不理,並呼籲學生勿參與,勿成「別人玩弄政治的籌碼和擋箭牌」。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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