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1/2016
反貪大員豈能行為失當?
前香港廉政專員湯顯明被揭發在任廉政專員期間,合共花費72萬4千元公帑購買茅台款待內地官員、向內地官員送大禮以及外訪時藉機遊覽等,遭香港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發出歷來最嚴厲的批評報告,史無前例以「痛斥」字眼,譴責湯氏多次違規,其咎難辭,損毀香港廉政公署及香港廉潔的聲譽。
事件觸發廉署對湯顯明展開刑事調查,調查至今逾21個月,結果到1月27日,律政司發表聲明表示,廉署於2013年4月收到有關對湯顯明的投訴,於2013年5月14日成立專責調查小組就投訴內容展開全面調查,並委託海外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 QC提供獨立法律意見。至去年10月9日,御用大律師的最終意見書,認為在法律上未有充分證據向湯顯明提出刑事檢控。
於是律政司宣稱,在考慮適用法律、現有證據和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認為雖然湯顯明某些行為「可被視為未能符合公眾期望」,但若提出刑事檢控,並無合理機會可達致湯顯明被定罪的結果。
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湯顯明,引起輿論嘩然,有的認為是官官相衛,有的認為是涉及政治壓力,有的認為拖延太久才有此決定是浪費公帑。但種種揣測,如果背後沒有堅實的證據支持,只能算是空穴來風。香港是個法治社會,以法治為本只能依憑證據,而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湯氏,應有其法律上的專業意見,非法律界的專業人士本來不應說三道四,加上律政司有一個海外御用大律師的法律意見為其後盾,而這個律師相信與整件事沒任何「利益衝突」,他的意見應該是可靠的。
問題在於,律政司雖然沒有足夠證據對湯顯明提出刑事檢控,但作為反貪大員,以大筆公帑購酒宴客,以及餽贈昂貴禮物,這種種失當行為,連律政司也不表認同,雖然沒犯官非,也認為並不恰當,然則一般市民,又怎會輕易接受?換言之,湯顯明在法律檢控上,可以逃過一劫,但在道德操守的試卷上,恐怕是很難合格了。
如果是其他政府部門的官員,行為失當,或者會較容易得到市民的諒解。一來是人誰無錯,若錯而能改,善莫大焉;二來是往往是經一事、長一智,也許「行為失當」之後,就會帶罪立功,因有悔過之心,做事比以前更好。但作為廉政專員,是個反貪大員,人們對他的標準與別不同,要求特別高。別的官員或有「行為失當」,反貪大員就萬萬不可,因為他是市民心目中的「包青天」和香港核心價值的象徵。
「包青天」即北宋時的包拯,傳說他清廉公正,鐵面無私,而正史(《宋史》)對他的記載是:「公性峭直,惡吏苛刻,務敦厚,雖其嫉忠,而未嘗不推以忠恕也。與人不苟合,不為辭色悅人,平居無私書,故人、親黨皆絕之。雖貴,衣服、器用、飲食如布衣時。」
試想想,一個自奉極儉的包青天,忽然喜歡吃喝玩樂、經常宴客、四處遊玩觀光以及餽贈禮物,他還像「包青天」嗎?香港的廉署出了一個湯顯明,雖然不用刑事檢控,已令廉署蒙羞,香港特區政府蒙羞以至香港人蒙羞,今後香港人如何能再自詡香港是甚麼廉潔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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