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2014
法官也要愛國?
說白皮書令港人震驚一點也不誇張。北京可能難以理解,但港人對特區能否在一國之下維持兩制,一向非常敏感。不是說港人不愛國,我們只是覺得愛國應從心底發出,而非天天掛在口邊。奈何北京似乎認為不掛在口邊便是不愛國。這是兩地文化差異的問題,短期內是解決不了的。
如果說港人對兩制特別敏感,那麼對法治,我們則更加敏感。法治是特區最核心的社會價值:有法治才有公義,有公義社會才有希望。所以當白皮書把「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與行政長官及其他官員混為一談,社會頓時嘩然。首先,法官是「治港者」的說法實在是扯遠了。法官的職權是執行法律,彰顯公義;法官不會制訂政策,也不會推動政策。法官只看法律,不看政治,如何治港?
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八條清楚說明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第十一條亦說明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歸;第八十一條更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在這原有司法體制下,法官是不能公開表達政治取向的。這是因為任何方式的表達均可能引致社會誤解為法官有既定立場而非絕對中立,所作出的判決也可能被認為不公正。這與法官本身愛不愛國是沒有關係的,兩者亦沒有矛盾的。因為愛國與否,法官也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案,而法律當然包括《基本法》。
有道法官可能誤解《基本法》。但回歸以來實在看不到有任何法官誤解《基本法》的例子。最近終審庭不是在剛果案中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呈請人大釋法嗎?這不是愛不愛國的問題,而是否《基本法》要求的問題。
事實是,愛國愛港應是每位香港人均有的政治道德立場,但這與他們的工作無關。我們不會因為愛國而犯罪,法官也不可能因為愛國而故意放走犯人,否則我們的法治很快便崩潰無遺了。法官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國家憲法和《基本法》,效忠國家和特區,不已是最好的保證嗎?在《基本法》的規定下,再加上一些不能言喻的政治標準,只會令特區法治受到威脅,加深港人惶恐,對化解中港文化矛盾、對特區的長治久安並沒有幫助。在此懇切期盼兩地司法人員多作交流,加深了解,建立互信,才是真正建立一國兩制的最好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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