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2015
人權之始貴乎尊重
上周兩則與紀律部隊有關的新聞引起社會關注,其實兩件事情都反映出對「尊重個人」這個香港核心價值的鄙棄,值得深思。
紀律部隊偶有傳出醜聞,是對講求守法的社會原則一大諷刺。
前線公務員,甚至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為市民或社會服務時,受到不禮貌、不文明的對待時有所聞,但輿論以上周一名警員抄牌遭一對夫婦辱罵最為一面倒:社會普遍讚賞警員EQ高,冷靜面對無理取鬧的違法者。
這位警員當日面對種種針對人身攻擊的侮辱仍泰然處之,其中「做『老散』(軍裝警察)有(做)『老散』嘅樂趣嘅」一語,更在對答中點出了無數前線警務人員那種安於本份、默默耕耘、盡忠職守的專業精神及樂於為市民服務的高尚情操。那對夫婦其後見得不到網民支持而致歉,尚算能夠及早覺悟。
除警察以外,面對其他前綫執勤人員,如交通督導員、食環署職員等的勸喻、警告,以至票控,違法者有不快,可以理解,但若情緒失控,在香港這個文明社會絕不可接受。「大家都有阿媽生」這句俚語,相信已可概括出待人如己的同理心及以污言穢語,辱罵別人的粗鄙與不堪。除了這些因情緒而做出的語言暴力之外,把不滿訴諸橫蠻,不尊重他人,只會顯露出低下的修養和人格。若覺得執法人員不公,當事人大可透過行之有效的投訴機制去投訴,肆意侮辱、謾罵,即使沒被檢控,社會也應予譴責。
不少人,包括個別教師,以為只要抱有更「崇高」的「道德理想」就可不守法,講粗口辱罵前線執法人員,當一些情況完全沒有任何的政治聯想的背景時,公道自然就浮現了出來;有人又會說,以粗口直率表達不滿,是社會抗爭文化所造成,其實,論抗爭文化之深植,孫中山先生所作過的抗爭恐怕也不少吧?但鮮有聽過他講粗口,當然這個真相還要留待史家探究。
「刁民」辱警源於不尊重個人,不料連消防員也會因不尊重個人而在消防局內「欺凌」同袍!所謂「欺凌」其實就是集體性侵,這種對個人身體的侮辱,對當事人身心的傷害,比外人語言暴力的傷害更大,這種對個人的不尊重更正是極講求紀律和團隊精神的紀律部隊最大的諷刺和侮辱。與大學迎新、婚宴上玩新人的活動一樣,這表面看似是消防處內部的「私人」活動,都應受到由集體默契(collective tacit knowledge)形成的社會常規所限制。人類學者曾舉出的一些極端例子:跨性別(即俗稱的「陰陽人」)兒童會因時代和文化的社會常規,而遭截然不同的對待。在古羅馬,他們會被殺害,但在古希臘則獲包容;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他們會受到敬重,但在東非某部落則會被視為「錯誤」「廢品」,任人處置。至於紮腳、蓄奴、以人獻祭,甚至食人等,都曾是個別社會的「常規」,但不尊重別人不應變成香港的常規。
香港奉「尊重個人」為核心價值之一,可惜這個大家早在小學時已學過的待人接物基本態度,在凡事只講個人權利的聲音下,似乎已被忘記得一乾二淨。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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