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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2014

自首與恩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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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雷鼎鳴

    雷鼎鳴

    香港科技大學經濟學系前系主任及榮休教授

    雷鳴天下

    本欄逢周五更新

  佔中運動的發起人表示不久的將來會自首,這是他們早應做之事。既然他們一早便已知道整個運動涉及違法行為,警方又知道他們的地址,將來若不執法便必有損法治(除非有惡法,否則守法是法治的必要,但不一定是充分條件),與其被拘捕,不如自首。

 

 

  我從來認為佔中也好,雨傘運動也好,不單違法,而且都是不道德的行為,它們在未經人民授權下,大規模地侵害了無辜市民的利益,目的是否崇高人言人殊,但追求任何目的,都不可不擇手段。不過,我一向不會批評發起參與這些運動的人不道德,除極少數不懷好意的人之外,他們大多數都只是判斷力有問題,所做之事不但損人不利己,而且使到香港離民主之路更遠,絕大多數的市民對佔領運動厭倦,希望參與者早日退場,都是很自然的事。

 

  自首只能解決小部分問題,但卻未能觸及關鍵。兩傘運動中,多少商戶受到損失,欲哭無淚?多少運輸業從業員少了生意或工錢,手停口停,禍及家人?多少港人每天無法不浪費多點時間擠車返工?他們都不是大富大貴,只是普通市民,社會中人誰會代他們說話?就算有,也會另有些人對他們大肆攻擊抹黑!

 

濫用自我犧牲精神 累及大眾

 

  上述的損失雖然重要,但若與香港經濟因此事而受到的長期破壞相比,卻是微不足道。自首者或運動的參與者有無絲毫的想過,他們會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嗎?在無辜受害者眼中,運動者自以為崇高的目的,根本毫無意義,自我犧牲的精神也用錯了地方,911恐襲的恐怖分子,哪會不深信自己極度正義?他們連命也肯犧牲,在同夥人眼中,正義指數偉大精神,豈不高企?但在911死難者看來,他們只是窮兇極惡之輩!

 

  要雨傘運動的參與者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嗎?別說這是緣木求魚之舉,他們就算要賠也賠不起。同理,911受害者最多也只能要求美國政府替他們報仇,豈可能奢望恐怖分子會主動賠償?而且幾千條生命消失掉,又賠得了甚麼?

 

  不過,美國政府當年卻的確推出了一個「9/11受害者補償基金」(9/11 Victim Compensation Fund)值得香港政府思考。此基金最初曾在2001至2003年運作,對因911事件而受傷、死亡的人或家庭成員發放恩恤金。在2010年,奧巴馬又再簽訂法律,使後來因911的傷害而患上癌症、呼吸病、中毒的人作出賠償,共97%有申請的家庭收到賠償,共用了70億美元,平均每家庭得180萬美元。

 

  美國的做法其實頗為謹慎,它有小心防範一些非法訛騙之徒,賠償的準則也頗為仔細,例如哪一些癌症可賠,哪些不可也有區分。更重要的問題是,政府有無責任為恐襲分子埋單,代他們作出賠償嗎?

 

損失嚴重者 政府或可作酌情處理

 

  政府當然無此責任,所以美國政府付出的70億美元應視之為對受害人民的恩恤金。但這會不會引起道德風險?既然受害人會得到政府賠償,那麼人民會否對恐怖分子不為已甚,甚至希望他們多所行動,使自己有機會得到政府的賠償?這不太可能,美國政府付出的只可能稍減受害人的損失,很少人會以自己的生命及健康換取政府的恩恤。

 

  香港既然有大量市民受到雨傘運動的侵害,除了自嘆倒楣,應否得到政府的恩恤?政府的確無法理上的責任花費納稅人的金錢推出恩恤金,但從政治的角度而言,卻不可說沒有道理,但若要這樣做,起碼也要考慮清楚幾點:第一,恩恤的目的只是出於同情,無端受到侵害的無辜港人。第二,恩恤不可能亦不應變成全面的補償,否則政府也負擔不了支出,而且這容易造成錯覺,將來政府會用納稅人的錢去替搞類似破壞活動的人埋單,這樣會鼓勵更多的非法活動。第三、恩恤的準則要訂得嚴謹,不容許訛騙活動。

 

  政府在應付雨傘運動衝擊時,不可忘記,大多數港人正在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他們都是無辜之人,政府有責任保護他們,恩恤那些損失特別嚴重的人,發揮民胞物與精神,是合理之事。

 

Source: SKY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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