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2014
用法律欺壓小眾
最近,政府討論修改婚姻條例草案,建議在婚姻條例中加入新條文,列明只有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才可獲得婚權。平機會曾要求保障未完成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同樣享有結婚權利,主席周一嶽認為,現階段政府能以行政手段彈性地處理事件,沒有必要立法硬性規定只有完成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才可結婚。
退後一步思考,這次立法的目的為何?法律的訂立,是強制別人做某些行為,或是防止別人去做不當的事?我以為法律是界定甚麼是違法,界定甚麼是不應做的事。法律不是規限了甚麼事應該做,社會愈是自由,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法律管得愈少愈好。
兩個相同性別的人要結婚,會影響其他人嗎?何以要用法律去制止兩個人的婚姻?每每用群眾的壓力,把這說成大部分人的看法,以法例去強迫一些人做某些事才叫合法,其實是以群眾的力量欺壓某些小眾,就像這次的事件一樣。
法律的釐定目的只應該是防止少數人傷害大眾,而不是以大眾的力量去欺壓小眾。
轉載自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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