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2016
極端主張 難有和諧
在香港管治問題上,兩走極端的主張,愈來愈明顯。有內地法律學者主張香港要擁抱「新法治觀」,而6個「佔領」運動後的組織卻成立選舉聯盟,並以「香港前途自決」為立法會競選綱領。這兩種互不妥協的立場都不是大部分港人所願見,雙方繼續針鋒相對,亦無助於解決今時香港的政治難題。
港獨難有市場,過分強硬的立法表態也難令港人信服。
近日有內地法律學者提出「新法治觀」,認為香港回歸後,應接受以中國憲法為核心及基礎,這可謂是個新的主張。法理上,《憲法》適用於全國,包括香港這個特別行政區,否則便不能體現憲法背後所代表的國家主權;不過,從實際操作上看,根據《憲法》第31條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由於實際情況與《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或不相配,才制定了《基本法》作為《憲法》的「特別法律」,管理香港事務,而《基本法》更獲賦予優先使用的地位。
當遇上《基本法》沒有列明的情況時,才可引用《憲法》的規定,但不能違背《基本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例如關於國旗和國歌的說明和規定;其他新法例或法律解釋,都不能違反《基本法》。因此,這個「新法治觀」並沒有法理依據,但大家卻可在《基本法》總則第一至五條找到「維持現狀」的根據。至於如何看待中港兩地法律制度的不同,大家也可從《基本法》總則第八條中找到根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習慣法,予以保留。」
內地用大陸法(「大陸」實指「歐洲大陸」),與香港沿用英國的普通法確有不同。法制上,大陸法的法官或會主動向律師要求證據、文件,盡力使他認為有罪的被告得以繩之於法,而普通法的「中立」的法官則會根據控辯雙方的供詞、證據裁決,真相反變得次要,而控辯律師卻較為重要。
由於法理概念有別,內地法律學者就香港個別人士在普通法的法律框架下,做出他們不願看見的言論或行為而發表意見,不難理解,但若強要行使普通法的香港應用大陸法,這不但違反《基本法》,也是個災難,畢竟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美、英等奉行普通法的國家會對港的法治及營商環境會較有信心。
不過,那些明示或暗示「港獨」的分離分子也違反了《基本法》總則第一條,他們正是想以整體社會福祉去換取自己的「政治事業」而不是真正為港謀福祉。
既然現行法例已獲賦予足夠權力去懲治一些擾亂社會及秩序的不法分子,何必要為一隻跳來跳去的老鼠或曱甴,而搗毀整間古董店的珍貴古玩。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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