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4
居所貸款利息扣稅只限自住物業
上次提到,我跟一對年青夫婦Kent和Patty談到香港的稅制,原來他們弄不清何謂免稅額,何謂扣除項目。不過,他們也提出了一個很有意義的問題,那就是既有免稅額,又有扣除項目,那麼,計算的時候,應該是先減免稅額還是扣除項目呢?
「是這樣的,當你們有一筆應評稅收入之後,就要先減去扣稅項目,例如進修開支、慈善捐款、居所貸款利息,以及強積金供款等等,然後再減去免稅額,才是你們的應課稅收入,主要原因是扣除項目中,有些是以應評稅收入作為一個基數的百分比,例如慈善捐款,可以扣除的上限是應評稅收入的35%(個人計)。」
「哦,原來如此。好了,那麼,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時,又應該注意甚麼呢?」阿Kent問。
「好的。但我想再問你們一次,這個扣除項目的名稱是甚麼?」被我這樣一問,他們又有點愕然,以為自己又像免稅額和扣除項目一樣,搞錯了概念。
「嗯,是『居所貸款利息扣除項目』?」阿Kent戰戰兢兢地答我。
「不要緊張,你答對了!為甚麼我要這樣問你們呢?因為只要你們答得準,就會知道這個扣除項目的一個重點。」
「是甚麼?」Patty很有興趣地問。
「那就是『居所』這兩個字!」
「哦,我明白了!妳的意思是,可以扣稅的貸款利息,必須是自己居住的住所,而不是其他收租物業!」阿Kent搶著說。
「Bingo,你們果然聰明,因為在我接觸的朋友或者客人當中,有很多都搞不清,可以用來扣稅的利息支出,原來只可以是現在居住的物業,而不能是另一個非自住的物業,儘管該物業有更大筆的利息開支。」
「這個明白的。但如果該物業是聯名的,那麼應該怎樣安排,是不是一人一半?」
「對的,但要記住,所謂一人一半,在稅局的角度是,供樓的利息是一人一半!即是該年度有10萬元貸款利息,如果又是聯名物業,稅局就會將該10萬元,當成是每人負責5萬元。」
「如果業權是六四的話,佔六成那位就可以申索六成的利息支出,其餘一位只可以申索四成?」阿Kent也聰明地補充了。
「是的!」
「但我們是否可以一個人申請扣除,另一人不申請?」Patty再跟進問。
「可以的,其實,每位納稅人一生都有15個課稅年度申請扣除居所貸款利息,而現在每年的扣除上限是10萬元!值得一提的是,購買物業的初期,通常都是利息負擔最重的幾年,理論上是應該在這幾年申索這個扣稅項目。不過,近幾年利息低企,很多供樓人士的居所貸款利息支出都不多,可能用不盡這個扣稅項目呢!」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兩人是否可以不申請扣除,等到日後加息之後再申請呢?」
「可以的,是否申索是你們的選擇。不過,如果過幾年利息回升,但實際上,你們的利息支出又減少了,可能分別不大呢!」
作者電郵:tong_lydia223@yahoo.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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