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1/2016
勿因一己私利禍及他人
香港繼續總結近日「雪的教訓」,但社交媒體及個別傳媒卻傾向針對政府部門在大帽山的救援表現,包括在裝備、訓練及效率等方面,作出挑剔,實未免過於苛刻。其實,那些不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才最應受到批評。
市民如果可以多作同理心考慮,應該可以體會警方及消防等的艱辛。
今次參與救援的政府部門有消防處、警務處、政府飛行服務隊、民安隊等,達三、四百名人員,救出逾百人。
在極端天氣下,從收到求助至成功協助受困人士脫險的十多個小時內,能夠完成救援任務,實在值得讚賞。
不過,有人質疑消防員的裝備(如雪爪鞋)及訓練不足,或質疑飛行服務隊直升機要出動八架次才救到四人的效率,就是吹毛求疵。事實上,近60年來最冷的天氣和救援現場天氣急劇變化,都是令有關部門應對有點措手不及的原因。
每逢危機過後,應變措施永遠會是「可以做得更好,尚有進步的空間」,而當時56對從後備倉調撥出來的雪爪鞋,確已足夠供應33名消防處的特種救援部隊使用,尚餘23對可供受困人士使用,唯一還可挑剔的是:為何不夠100對、200對,甚至500對?
至於有人挑剔飛行服務隊的直升機,在當日惡劣天氣(風速達三號風球以上,風寒效應令機身結冰等)下,效率未如理想,都是紙上談兵、事後孔明,而且大部分的批評者,都不具備判斷相關裝備及設備的認知,何以得出準確結論?
而且,特別要指出的是,以上參與冒險救援的紀律部隊,全部都已有充足的相關訓練。
平心而論,花公帑為這些幾十年才出現一次的罕見天氣另購裝備可能還待商榷,但要求紀律部隊為一些不肯為自己行為負責,輕率犯險的「自私精」冒險又是否公道,合乎人道呢?
近來熱爆的「野蠻港女」,其「名句」:「條命係我自己嘅」,應理解為:「為自己的安全和行為負責」;「救人係你(警察)的責任」應理解為:「救一個不會故意讓自己身陷險境的人,才是警察的責任」,若大家都能從這個角度看,或可有助減少意外或令自己身陷險境的求助情況。
舉例說,消防員救急扶危是天職,大家會看到他們不止進火場,潛深海,還上高山,救冰險;既救火救冰,又上山下海,平日救火,今次救冰—部分還是「趁墟」的賞雪者;或者救一些行山中暑、攀山人士,甚至颱風下的衝浪者。
有些人喜把個人自由(包括只為一己享受的活動)無限放大,而要求社會為他這類行為一同冒上風險,並付出代價(如救援),這是極不負責任的自私行為。
再進一步說,若他們因此遇險、受困,筆者認為他們根本不應去求救,家人及旁人都不應代他們求助,這並非冷酷無情,而是每個人都應為自己行為負責,否則才是對救援人員殘忍—受過專業訓練的救援人員畢竟都是人,他們寶貴的生命並不值得去為一些自找「意外體驗」的自私者而冒險。
尋求刺激、冒險觀奇,要準備充足、量力而為,也要有付出代價的心理準備,請勿拖累他人,要求救援人員陪你「挑戰極限」。
轉載自: 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