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17
維護公義 譴責暴力
立法會議員羅冠聰赴台出席論壇後,回港在機場遇襲。絕大部分港人都反對暴力,無論有甚麼政治立場,若言行與「和平、理性、非暴力」原則背道而馳,都會被港人唾棄。
羅冠聰在機場遇到示威,並遭襲擊,全港市民應齊聲譴責這種暴行。不過,事有因果,主張港獨的羅冠聰今次遇襲,自己有沒有需要為自己的人身安全負上責任?當晚羅冠聰抵港後,鑑於有示威人士情緒激動,原來有關方面已建議他從特別通道離開,但他仍堅持經機場大堂離開,這是對機場保安、警方等有絕對信心,還是另有想法,實在耐人尋味。
今次幾名主張「本土」或「自決」,甚至「港獨」的議員,出席論壇前後,台、港都有示威人士有較激烈的反應,若指他們全都是收受利益,而不惜用激烈行動,以身試法,似難令人信服,反而那些主張分裂國土或「民主」自決的新一代政客,應否反省一下所謂「自決」獨立是否仍有市場?
羅冠聰遇襲不應被視為「反民主」,因為他只是立法會30多位民選議員之一,並不可代表「民主」。今次暴行唯一的注腳可能是「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又或「昨天你打人,不知他人痛;今日人打你,才知真會痛。」最少可令港獨分子懂得,並知道要譴責暴力。
其實,動口又動手的激烈行為並非始自今日,港獨、「自決」派分子何嘗不主張「勇武」抗爭?在公開場合羞辱官員,發生肢體碰撞;在大學圍堵學校管理層,甚至借故破壞社會秩序,襲擊前線警員,目無法紀。
有個參與去年旺角暴亂的青年就因用磚頭襲警而被判感化18個月,這是否輕判,大可討論,但法治社會,較容易為人理解的原則是「有法必依」,既然有人犯法,又已被執法人員逮捕歸案,司法機關便應依法懲處,量刑亦要有足夠的阻嚇作用,以儆效尤。否則,「法」雖執行,但「刑」(罰)未能跟進,便容易被人錯誤解讀為法庭姑息,社會縱容。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希望公眾批評法庭時,要慎重而有理可據,但法官在判刑時,何嘗不是同樣要慎重,仔細衡估破壞法紀的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並適當量刑,以回應公眾對公義的訴求。
香港如今變成了「示威之都」,面對過激行為,立法會不如成立一個「和平示威委員會」,並請羅先生做主席,專責教育示威人士,提倡示威操守,重申「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則。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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