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2017
提高監察 杜絕利益輸送
參與社會事務或慈善服務工作的人士若涉及利益輸送,又或以公共或社會資源,中飽私囊,必遭社會譴責。
審計署報告指2011-15年間,民政事務總署向區議會撥款,再審批予機構進行的社區計劃開支增加,但參與人數卻減少了,而且7成撥款都用作節慶和文化活動,而去年約130項申請撥款中,有122項是區議員即使與參與機構有關係,但都沒有書面申報!另審計署又發現,有慈善機構在2012-2014年,向9名董事支薪共1,300萬元,違反了董事薪酬條款;被發現後,董事仍沒有退還款項,而慈善機構的免稅地位也沒有受到影響。
從審計報告可見,社區計劃可能涉及區議員的私人利益,慈善機構又涉嫌濫用社會資源或政府給予的優惠,兩種行為都屬不道德的「大家拿」、向政府或社會「搵著數」的心態。這類如同詐騙的行為若涉及刑事罪行,犯法者便須付出法律代價,但除一般量刑,如罰款、判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等外,筆者還建議要有一些「具創意兼有阻嚇作用的懲罰」,例如要透過傳媒鄭重向公眾致歉,因為他們不單分薄了稀缺的資源,缺德地在「乞兒兜內攞飯食」,更辜負社會對他們的信任和期望。
港人對「搵政府著數」並不會陌生。2013年,為「強化地方行政」,政府便提出以1億元,推行社區重點項目計劃。不過,個別區份則以一些「地標」工程項目,如牌樓、巨型藝術雕塑等「交差」,這類沒有太大實用價值的建築都會被不少人士指為大而無當,而最重要的是,相關個別承建商可能又與區議會有著千絲萬縷、似有還無的利益關係。
今次審計署以數量化的標準衡量社區計劃的成效,無可厚非,而活動性質單一,也須留意,但最令人關注的,還是區議會議員在利益申報上的曖昧,而那些慈善機構的董事,即使沒有違法,也同樣難逃輿論的批判。
筆者一直認為,這類為社會服務或涉及社會公益工作的人士,包括區議員、慈善機構董事,甚至是立法會議員,薪酬理應減半,而其他開支則可以實報實銷形式,計算津貼,這樣才區別到「為社會服務」的光環之外,還有多少真心服務香港的熱誠。有人擔心,「不支高薪,難以養廉」,較低薪津只會令以上為社會服務的人士有更大誘因,乘工作之便,以職謀私。其實,政府正可用省下來的公帑,增聘像審計署的監察人員,專責監察所有這類公職人士,務使他們必須廉潔奉公,而且還可提高相關服務的質素和成效,謹慎執行。
轉載自: 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