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017
消費應實事求是
近日有酒樓因以螺肉充當鮑魚,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判罰款5,000元。這「螺肉炒飯」事件有幾處值得思考的地方︰
一,若食肆偷工減料,就不應卸責予員工。雖然酒樓已被裁定在營商過程中,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食物,但其後酒樓又向公眾辯稱是廚師貪方便,用螺肉而不切實採用食肆原本建議的鮮鮑。真相如何,公眾自有判斷,但若酒樓存心「慳皮」,為卸責而找員工做代罪羔羊,就絕不應該。
二,所有從業員(包括食肆員工)應要切實執行僱主合理、合法的指令。作為打工仔,無論職位高低,都要有職業道德,尤其是關乎其他人(如顧客)的權益,甚至健康、安全等,員工要恪守專業操守及公司指引,才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否則,食肆欺客、藥廠製毒……社會怎可能有效運作?
三,消費者權益要照顧。消費者委員會經常收到市民投訴︰貨不對辦、不良銷售方法、以合約條文取巧,甚至形同詐騙的「搶錢」方法……卑劣的營商行為層出不窮,而且天天新款,以今次螺肉冒充鮑魚炒飯為例,若今次食肆以切成黃豆般大小的鮑魚粒,配上生菜或蘿蔔切片托底,以示「真材實料」,放在炒飯面,可能連政府化驗所也難奈何,因為「鮑魚」炒飯沒有列明鮑魚成分若干,而這個炒飯又的確有「鮑魚」存在。有傳50、60年代,本地有「刀鋸美人」表演,吸引了大批愛看「刺激、血腥、香艷」魔術的觀眾入場,原來那裏只展示了一張刀、一把鋸和一個「美」人(可能還不是位女士),像這種近乎IQ題的招徠,又不是以真正優惠酬謝顧客,必會被顧客唾棄。
四,消費者一味貪便宜也有責任。當酒樓一碟乾炒牛河已賣到60至70元時,售價88元的鮑魚炒飯是否有點超現實?若酒樓今次賣888元一碟鮑魚炒飯而沒有鮑魚,筆者就會覺得食客舉報得較合理,否則,這與那些想以一毫子便吃到碗仔「翅」的人有甚麼分別?當然,若這些碗仔「翅」同樣用前述「鮑魚」炒飯的方法︰1條真翅混上99條粉絲,恐怕也可「合格」,蒙混過「海」關。
《商品說明條例》原意是杜絕存心不良、近乎訛騙的經營手法,若店舖不是存心詐騙,例如秤15両半當1斤;「鮑魚」炒飯賣88元等,則恐怕是過於嚴苛。
水至清則無魚,有些過分堅執《商品說明條例》的消費者不但會沒有了「美化」或富創意商品的聯想和憧憬,而且這類關於商品說明不符消費體驗的訴訟恐怕也將無日無之。有一天當有人舉報麵包店的菠蘿包內外都沒有菠蘿時,恐怕大家才會醒覺到,需要堅持的才應該堅持。
轉載自: 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