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6/2017
房屋供應足 工廈何需住人?
政府在剛公布的《施政滙報》中指出,過去5年出售的住宅用地,可供興建5.1萬個單位,連同其他土地供應,估計可興建9.5萬個私樓單位,已達目標。不過,面對公、私營房屋供應的現實,港人住屋難題仍然極為嚴峻。
工廈住人正是個其中棘手問題。立法會近日討論由發展局建議修訂的《建築物條例》,政府擬把出租工廈作非法住宅用途的業主或承租人進行刑事起訴。出租工廈住宅被列為刑事罪,不應有異議,但有議員關心對工廈居民的影響,更擔心他們難覓居所,要露宿街頭。
工廈居住人數並沒正式統計數字,社區組織協會估計有1萬人,而另有人推算1萬戶,即2、3萬人!工廈「住宅」遍布港九新界廠廈。有議員指業主可用委託中介人代處理工廈單位為由,聲稱自己不知道單位被出租,修例就會無效。
無論如何,打擊工廈出租的不法行為,便會影響到工廈居民,的確投鼠忌器。但工廈住人既不是在朝夕間發生,公眾就應要問︰一、為甚麼政府不派員巡查工廈非法居住的情況?二、為甚麼工廈管理公司不舉報非法居住?三、為何廿多年來,聲稱監察政府的立法會議員沒有過問,任由問題惡化?
若要嚴厲杜絕,除要對出租工廈作住宅用途刑事化外,更可考慮充公期間的租金收益,以補貼、資助受影響的工廈住客另租居所之用。理由是業主明知工廈不許住人,還出租收益,是明知故犯;刑事化後,其租金收益已等同其他犯罪得來的利益,故應予充公。
事實上,若工廈出租做住宅的行為被刑事化,最值得同情的還是受影響的工廈居民,但政府又不宜特別在安置的安排上,優待他們,因為若在安置上有任何優待,就會令工廈「住宅」變成了「上樓」捷徑,即使有充公租金收益的罰則,會不會演變為︰每月租金3元,而「上樓駁腳」費收30萬的荒謬現象?其實,面對今時土地、房屋的短缺,對這1萬人,甚至1萬戶的工廈居民,要政府額外再預留公屋單位安置,難度太大。而這個工廈安置難題,其實亦是收回棕地的難題。
本欄三番四次強調,要解決土地、房屋問題,要從多方面同時入手,既然市區重建、棕地等會因涉及較複雜的業權、安置、作業重置等問題,社會便好應積極考慮郊野公園低生態價值的土地和維港以外填海造地的方案。否則,那些常站於道德高地,批評政府闢地建屋方案及政策的議員和人士,能否幫幫忙,讓今次可能受影響的工廈居民,寄住自己家中?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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