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7/2017
一地兩檢務實 莫生枝節
高鐵香港段「一地兩檢」方案以《基本法》第20條為法理基礎,令西九龍總站部分範圍以租賃形式,供內地部門使用,這並不是任何形式的「割地」,而是既符合法理又務實的做法。
在「一地兩檢」的問題上,有人曾建議修改《基本法》或將內地通關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這些人中,有些是真心希望玉成「一地兩檢」,另一些卻想以高鐵開一個修改《基本法》的先例。
作為香港的「小憲法」,《基本法》有其莊嚴地位,若非必要,實不應輕率考慮修改。若以國家憲法角度來看《基本法》,個別意思未完整或未能被透徹理解的條文,或可容許修訂,但若是完全違反《基本法》立法原意的「修改」,香港就好應警惕。
有些人刻意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理解為「完全自治」,又幻想在「2047」年後加上一個「0」,變成直至「20470」年,香港都會「完全自治」。試問會有哪一個國家,包括西方的先進國家,會容許這種分裂國家的行為?若以民主方式解決,國家通常會進行全民公投,那即使全港有700萬人贊成「完全自治」,面對全國14億人民,香港的幾百萬票又算得了甚麼?
若因「一地兩檢」技術操作問題而修改《基本法》,便像射蚊子要用上導彈一樣。今時根據《基本法》第20條︰香港可享有人大和人大常委及中央授予的「其他權力」,設立「內地口岸區」,解決執法上的技術上問題,但非建制派再提出一些無謂的假設,實在危言聳聽。
說完法理,再講務實。世界形勢不斷轉變,內地在這20年間的發展也不可同日而語,對香港來說,「一帶一路」固然是個新概念,而高鐵不也是個新事物?但百多年前,港英政府亦可以有建九廣鐵路,使中港互通的遠見,為甚麼今日香港竟還有人會反對高鐵這項具前瞻性基建的落實?百多年前香港已知道不開放、不溝通之弊,為甚麼今時政客會以種種藉口,諸多阻撓?
有人曾以身體的「盲腸」形容高鐵香港段,那是因為高鐵在內地的網絡發展已漸成熟,而香港則要加入以爭取其中機遇,為港帶來效益。因此,在高鐵「一地兩檢」這議題上,大家不應再捕風捉影,放大一些無謂的憂慮,而應好好發揮高鐵會為香港帶來的優勢,不要讓它真的變成一條發炎的盲腸。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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