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9日北京專電》國家金監總局發布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
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規避屬地監管。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建立保險合同批改、退保、理賠和投
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無法全流程線上提供服務的,財產保險公司應在簽訂保險合同前以顯
著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並在自營網絡平台或委托的保險中介機構自營網絡平台予以披露;因特
殊原因需暫停線上某類保險。
互聯網保險公司之外的財產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最
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二
)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三)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互聯網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關條件,且上季度末
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滿足前款要求的指標。
*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
此外,符合本通知條件的財產保險公司,原則上可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區域拓展至
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並及時向拓展地的派出機構報告互聯網財
產保險業務拓展情況。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