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政策規定,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在指定經營場所購買的進境商品,在免稅額度和商品清單範圍內免徵進口關稅、進口環節以及國內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島內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證、海南省居住證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國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並持有居留證件的境外人員。指定經營場所是指具有實施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零關稅」政策資格的免稅商店。免稅額度為每人每年1萬元人民幣,不限購買次數。免稅商品聚焦島內居民日常生活所需,主要包括部分食品飲料、日化用品、家居百貨、母嬰用品等。
島內居民購買的「零關稅」進境商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再次銷售。違反規定倒賣、代購、走私「零關稅」進境商品的個人,三年內不得購買「零關稅」進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單位構成或協助構成走私行為的,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濟通通訊社5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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