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聯合八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再次重申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首次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勾人民幣的穩定幣。
*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此次《通知》在重申虛擬貨幣相關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的基礎上,首次以規範性文件形式明確核心監管要求:掛勾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中變相履行法定貨幣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勾人民幣的穩定幣;同時嚴格規範境內主體境外展業行為,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未經批准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根據《通知》,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帳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從《通知》第十四條可知,監管將境內主體境外RWA分為四種情況:一是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二是以境內權益(尤指資產所有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三是以境內權益(尤指資產收益權)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四是以境內權益(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為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業務。
據《財新》解讀,簡而言之,外債類RWA、股權類RWA、資產證券化類RWA、其他形式RWA,前三種分別對應了傳統境外融資業務中,企業外債由發改委審核登記,股票發行由「交易所審核、中證監注冊」,資產證券化由交易所審核,並把除了這三種情況之外的其他情況歸為第四種。
2025年下半年,境內關於穩定幣的討論一度火熱,香港《穩定幣條例》生效且接受香港穩定幣牌照申請之時,不少境內機構有意申請香港穩定幣牌照。《通知》第十三條指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2025年下半年來,監管部門已多次公開表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2025年11月28日,央行、公安部等十三部門召開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工作協調機制會議,重申境內對虛擬貨幣的禁止性政策,合理引導市場的政策預期。
《經濟通通訊社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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