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稱,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對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
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分別對應保稅電商出口、直郵出口、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
《經濟通通訊社9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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