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讓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預先決定自己生命末期無自決能力時,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家屬毋須代作醫療決定。
*設18個月過渡期宣傳培訓*
政府將設18個月過渡期,供相關機構適應及培訓,亦會加強相關的生死教育及宣傳。
醫衞局局長盧寵茂表示,今次立法工作別具意義,是晚期服務發展的重要里程碑,讓晚期病人能更有尊嚴走完人生旅程、享有更大自主權。他認為,評估晚期病人的最佳利益時不能單從維生指數考慮,更加是需要理解和尊重病人的價值觀,及對治療的取向;而在病情不可逆轉下,心肺復甦術等措施只是延長病人的痛苦和死亡,指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能令病人能得到適切的臨終照顧和關懷。
*建議病人在尚有精神能力時作決定*
盧寵茂表示,當局將會在立法後的過渡期間,向目標群組包括長者、末期病人及照顧者等,推廣預設照顧計劃,以及強化專業人員的培訓。他建議病人在尚有精神能力作決定時,主動與家屬及醫護就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作討論,表達意願。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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